一、 比賽日期:115年3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。
二、 比賽地點:五股壘球場、八里挖子尾棒球場、土城綜合球場、瓊林棒球場、媽祖田球場。
三、 競賽制度:
1. 公開組6隊/OB組8隊參賽,採積分制,勝者3分、和局1分、敗者0分。
公開組: 3次單循環賽事 (共15場)。
OB組上、下半季各進行1次單循環賽事(共14場),如發生下半季進行上半季賽事時會備註。
2. 積分相同時以:
(一)對戰戰積。
(二)例行賽淨得失分比(總得分-總失分)/正值分越高者得利。
(三)例行賽總失分/正值分越高者得利。
(四) 兩隊一位代表猜拳決定。
3. 例行賽採2人制裁判(設記錄1名)、季後賽採4人制裁判(不設記錄)。
4.季後賽賽制:
OB組/公開組:
年度第三名與年度第二名進行1場外卡賽,由外卡球隊產生時與年度第一名球隊進行(五
戰三勝制) 年度例行賽第一名保有1勝。
5.季後賽發生時間到合局狀況處理方式:
採突破僵局制:
(一)從滿壘1出局開始,前1局例如第9棒三出局,第9棒1壘,第8棒2壘,第7棒3壘,
攻擊從第1棒開始。
(二)如前1局仍發生平手狀況下,第2局比照前1說明辦理。
參賽資格:
OB組:8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(滿35歲)[開放每場次81年1月1日~85年12月31日間
出生球員2位有登入球員上場比賽惟不得擔任投手(O打單需在該球員姓名前打*]。
公開組:不限年紀(國小以下建議不要參賽)
五、(刪)
六、領隊會議:115年2月1 日(日)下午3:30新北市新莊區國泰國小。
七、比賽用球:M BALL
八、比賽用球棒:鋁棒或符合JSBB球棒、木棒。
九、比賽制度:
(一)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,比賽戰績結果列入戰績。
(二) 例行賽、季後賽有提前結束制!賽事時間為7局或120分鐘(計時器設定110分鐘)(兩者
其一條件到達)主審裁判進入本壘即開始,計時開始計算時間,鐘響時為該場次最後一
局,後攻球隊領先時,不開下半局,後攻球隊領先響此時響鈴,該棒次完成該場賽事即
結束。
(三) 守備時最多10人,最少9人(當日出賽球員10人狀態下,因傷退狀況下原10人變成9
人無替補球員狀態下,該棒次後續每次打擊時直接判定出局)。
(四) 提前結束:五局相差10分即提前結束比賽。
(五) 球員升降制度
1.每隊最多登入球員名額40人,超過時必須從40人名單內移除球員,移除後可再行登入
(OB組30~34歲登入名單請標註*)。
2.同一位球員不可跨隊登入,可跨組登入。
3.每周四晚上23:00分前為球員升降一軍名單期限,該員本周得上場。球員不得跨隊,例如:王小明登錄在兄弟隊,註銷後不得再登錄到樂天隊,王小明本季只能在兄弟隊。
4.該周未登入球員上場比賽,經球隊列隊時檢舉後屬實該場次以0:7裁定(該場次比賽結前
提出向監場老師提出,比賽結束不受理)。
5.每年9月13日為登入最後期限,9月14日起至季後賽間不得申降球員。
6.季後賽名單由9月13日為登入最後期限名單球員參加季後賽。
7.115年2月23日前提交40人名單。
(六) 投手限制:
1.投手投出3次觸身球即強迫更換投手 (原投手可擔任野手)。
2.投手每場可擔任投手乙次 (該場次退場後不得再行擔任投手乙職,可擔任野手) 。
3.第一局投手練投5球,後續各局(含更換投手)投手練投3球[含未與捕手傳投] 。
4.賽事中二出局時,若捕手在壘上,攻方教練可以選擇使用臨時跑壘員(該局第二個出局的
選手)代跑,以利節省時間。
(七) 打者規定
1. 每場各隊棒次最多12棒最少9棒,攻守名單內球員都可以再上場1次為限棒次不可任
意調換。例如:第三棒A打者、換B代打。 A若再回打擊只能第三棒。
2. O打單寫DH後續投手上去打擊狀況下,比照正常棒球規定辦理。
(八)球隊通則
1.球隊出賽服裝需為一致性如球員球衣不一致時(球隊因新舊版型可識別出為同隊惟版型不
一樣時不得要求不同球員使用同背號情形),經球隊及裁判判或紀錄組發現,每位球員
讓2分(可累計) 。
2.若比賽中球員或球隊有違反運動精神、打架、滋事、辱罵裁判者,裁判得宣判沒收比
賽。
3.比賽當日過程,嚴禁球員、球隊家屬、場地人員、裁判人員飲用酒精性飲料,經查屬
實列入年度考核。
4.總教練或教練於前往投手丘後,一旦離開投手丘,即視為一次,同一局第二次教練對同一
投手至投手丘則需更換投手(原投手可換成野手)另守隊每局內野手(含捕手)至投手丘處限一次,該局第二次即視同教練上投手丘一次。
5.比賽先攻休息區(一壘)/後攻休息區(三壘)。
6.球員不得穿鋼釘鞋上場,授比賽經對手檢舉或裁判看見狀態下,授權裁判要求該員立即更
換鞋子。
7.比賽過程中如有球員資格問題,經球隊提出後,現場監場人員或主審認定查屬實,授權監
場或其主審裁定,裁定後如還有剩餘時間進行友誼賽;如監場或主審無法認定,賽後由聯
盟處理。
8.如當周賽事棄賽時,棄賽球隊需支付該場次2隊全額費用(如改成友誼賽時棄賽球隊前項
說明仍需支付全額費用),該場次MVP獎牌由非棄賽球隊所有,該場次個人紀錄不列入。
9.五局相差10分即提前結束比賽,不在紀錄。時間未到從完整半局紀續比賽,此時為友誼
賽裁判仍需執法。
10.本聯賽之目的,係提供非競技型球隊球員比賽交流機會、並藉由棒球運動學習態度、 禮
貌及團隊精神。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以身作則,嚴禁向球員、對手、裁判作人身攻擊;
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;總教練並應約束己隊家長或啦啦隊相關行為,影響比賽進行違者
裁判第一次警告總教練(O打單簽名者),第二次攻擊方判好球一次;守備方判壞球一次可
累計。
11.請各隊提醒球員務必攜帶球員身分證明文件(正本)(翻拍或影本皆不算),如比賽過程中
球員資格有所疑義時需查驗,如第1時間無法提出正本時,由主審宣告5分鐘內補件,時
間內未提出正本時,依由主審宣告裁定處理。
12.比賽過程中,如發生比賽用球破(球體完整未分成兩塊時視同比賽進行中),如發生球體分
開成兩塊時,該次擊球視同無效球數不算重打。
13.該場次離開休息區球隊請務必將休息區垃圾帶走或丟置垃圾桶內。
(九)聯盟賽事公告
1.聯盟一個月前公告賽程後,如需調整賽程,公告後6日內提出,逾期未提出視同無異。
2.公告後,賽事如發生無法出賽狀況情況,請球隊自行協調後告知聯盟,如發生無法出賽之
情況,由無法出賽之球隊負擔該場次2隊費用。
3.聯盟賽事遇到颱風天狀況時,除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或水門關閉無法進入球場時聯盟
得宣布延賽,前開未發生時,聯盟得依延賽規定辦理。
4.電視轉播日不列入無法出賽次數。
(十)申訴
1.球場上針對判決有疑義時,由O打單上面簽屬總教練向主審提出申訴(O打單位總教練未
簽名時,比賽判決爭議時,該隊不得提出申訴,裁判不予接受申訴),由2位裁判討論後結果,必須尊重裁判決定,如有疑義賽後可將影片提供裁判長討論。
2.球員賽事進行中,如有球員如哄叫或甩裝備等對聯盟或裁判等人員不理性行為,裁判有
權利驅逐該球員出場,聯盟對於該球員禁賽3場(可跨季累計),該球員第2次再犯禁賽6
場(可跨季累計),第3次再犯不得參加聯盟賽事。
(十一)比賽因雨衍生費用處理方式:
1.開賽前1日,晚上22:00新北市地區持續性大雨及隔日下雨機率80%以上,聯盟將於22:00
宣布隔日賽事開打與否。
2.開賽當日,早上場次將於06:00群組內宣布開賽於否。
3.如因雨聯盟未宣布停賽比賽狀況下,球隊請依表訂時間出賽,如現場天候及場地不佳時,
請雙方領隊先行確認,如雙方確認後許可狀況下正常開打,如其1隊或雙方認為無法比
賽時,由現場監場人員作為最後定奪是否開打於否。
4.當天首場球隊及裁判抵達球場(或聯盟通知正常比賽後至第1局(未)完成),如因雨無法
開賽狀況下,第一場比賽球隊繳交,作為(壘審、主審、場地組、紀錄組、監場各200元)
交通費(每隊500元)。
5.第2局開賽~開賽後1小時/(含)分數、場地及裁判費保留,該場次另行補賽。
6.開賽後1小時以上,未滿2小時,因雨比賽無法進行時,出賽球隊領隊合議是否等待,
等待時間視同比賽進行中,如因雨無法完賽依棒球規則予與裁定視同完賽,將不予退費。
7.該場次打滿3局視同裁定比賽。
(十二)賽後照片上傳
1. 每隊每場次至請上傳10張比賽過程/MVP單場最有價值球員及大腳鹽糖照片及姓名上
傳群組 (請於賽後星期二前傳畢)。
2. 單場最有價值球員由紀錄組選出,獲獎人員需拍照入鏡。
(十三)聯盟僅提供比賽平台,比賽期間球員或家屬受傷,責任由球隊自負。
(十四) 刪
(十五)本規程如有未盡之事宜,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規則辦理,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正公布
之。
【勝投資格】先發投手須投滿 3 局才符合勝利投手的資格
1.先發投滿三局
2.先發未投滿三局後援從優擇一
【中繼成功】該投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除先發投手外,球隊領先時投滿1局而球隊最終獲勝。
【救援成功】 該投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1.領先3分投滿1局
2.投滿2局不限分。
3.壘上跑者,打者,次擊球員為追平分。投一打席者